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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李某甲,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李某甲,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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