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86号 原告林小红,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高银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红诉被告高银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小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