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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会民与岳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会民,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元华,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会民,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元华,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小红,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
法定代理人刘锋,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系岳小红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侯晓远,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会民与被上诉人岳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葛会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8月18日14时许,刘俊奇驾驶无牌照豪达牌两轮摩托车与葛会民驾驶的无牌照建设牌两轮摩托车在叶县夏李乡温庄路段相撞,造成刘俊奇、葛会民、岳小红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岳小红即被送往叶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岳小红伤情为:1、硬膜外血肿;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急性硬膜下出血;4、脑挫伤;5、多发性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头皮血肿;6、上肢浅表损伤;7、下肢浅表损伤。岳小红在叶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2402元。由于伤势较重,2013年8月19日,岳小红转入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治疗。岳小红病情入院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1)左额颞脑挫裂伤、左颞硬膜外血肿,右额颞部硬模外或硬模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颞骨、蝶骨、顶骨骨折,颅底骨折、右侧脑脊液耳漏、脑积液鼻漏(3)右颞顶枕头皮血肿;2、外伤性右侧外耳道出血;3、失血性贫血;4、胸、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5、腰椎间盘突出症。2013年9月23日,岳小红出院时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术后;2、左额颞顶颅骨缺损。在两所医院治疗期间岳小红支付医疗费共计45067元。2013年9月9日,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叶公交证字(2013)第27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事故当事人未能在事故现场及时报警,当事人供述不一,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审理中,岳小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2014年7月2日,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南阳耿鉴(2014)精鉴字第202号鉴定意见书,岳小红颅脑损伤所致七级伤残。岳小红支付鉴定费1400元。
原审另查明,岳小红女儿刘甲于2007年11月14日出生。原审又查明,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4821.9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627.73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原审认为,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应投交强险,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承担受害人第一顺序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后,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了一方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岳小红的第一顺序赔偿主体应是葛会民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但因葛会民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岳小红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责任范围的赔偿。因此,葛会民应先对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葛会民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审核,岳小红的损失有:1、医疗费45067元;2、营养费350元(10元/天×3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30元/天×35天);4、护理费5570元(29041元/年÷365天×35天×2人);5、误工费7268元(8475.34元/年÷365天×313天);6、残疾赔偿金67803元(8475.34元/年×20年×40%);7、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500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1元(5627.73/年×11年×40%÷2);9、鉴定费1400元;10、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500元。以上岳小红各项损失共计157389元。葛会民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岳小红各项损失122000元,剩余的35389元由葛会民承担50%的责任,即为35389×50%=17695元。葛会民共应赔偿岳小红122000元+17695元=13969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一、葛会民赔偿岳小红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9695元。二、驳回岳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葛会民负担3094元,岳小红负担1436元。
原审宣判后,葛会民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岳小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1、原审程序存在严重的错误。原审庭审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走形式的现象;2、鉴定机构是法院指定的,不是双方选择的,在原审中葛会民就要求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但遭到法庭的拒绝;3、原审漏掉了该承担责任的赔偿人刘俊奇。二、原审判决不符合证据规则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葛会民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岳小红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葛会民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且岳小红未戴头盔,也存在过错,原审推定葛会民负事故的50%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承担巨额赔偿违背公平原则。
岳小红答辩称,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另查明,1、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任店法庭审理笔录显示,开庭笔录有审判人员修军旗、朱德星、人民陪审员谷军霞及书记员刘振涛的签名。2、《南阳耿介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委托鉴定单位:叶县人民法院。鉴定材料有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岳小红的住院病历、鉴定人的印章及执业证证号。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2013年8月18日14时许,刘俊奇驾驶无牌照豪达牌两轮摩托车与葛会民驾驶的无牌照建设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俊奇、葛会民、岳小红受伤的事故。对该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过错责任分担。因此岳小红的损失应当首先由承保葛会民驾驶的无牌照建设牌两轮摩托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葛会民驾驶的无牌照建设牌两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受害人丧失了依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高限额对被上诉人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原审程序问题。原审开庭笔录有审判人员修军旗、朱德星、人民陪审员谷军霞及书记员刘振涛的签名,且在原审中,葛会民对庭审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未提出异议,故原审程序并无违法之处。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南阳耿介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公正,现上诉人没有充分的理由及证据否定该鉴定意见,故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应支持。最后关于原审判决是否漏掉了该承担责任的赔偿人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致害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致害人作为赔偿主体,这是受害人的诉讼选择权。且在本案中,刘俊奇驾驶的摩托车也承担了相应的事故责任,因此本案不存在漏掉该承担责任的赔偿人的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元,由葛会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闪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