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国平、李树崇与河南君怡餐饮有限公司、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平,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崇,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平,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崇,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君怡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红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金广,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秀青,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国平、李树崇与被上诉人河南君怡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怡公司)、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农商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国平、李树崇2014年8月13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君怡公司与鹤壁农商银行连带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96012元、51520元的影视音响设备及33943元酒水损失。2014年11月28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李国平、李树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国平、李树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亮,被上诉人君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金广,被上诉人鹤壁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余秀青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