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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255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255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10月17日向陈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国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李某某常年在外打工,长期分居,到家双方也不说话,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的感情已名存实亡,李某某曾于2013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陈某某辩称,李某某所诉不是事实,婚后双方的感情很好,婚后李某某常年在外搞工程,双方沟通较少,见面较少,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现陈某某身体有病,需要治疗,没有经济来源,李某某应尽扶养义务,陈某某仍在李某某家居住生活,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1月2日登记结婚,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李某甲(1990年8月24日出生),长女李某乙(1995年2月3日出生),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近年来,李某某常年外出务工,双方缺乏感情交流,因一些生活琐事时有吵架生气,影响了夫妻感情,李某某于2013年7月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在家仍在一个院生活,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在相互了解的情况下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家庭是幸福、美满的,但近年来,李某某常年外出务工,双方因缺乏沟通,时有生气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交流,多想对方的好,共同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以互谅互让为原则,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庭审中,陈某某要求和好态度诚恳,愿意继续共同生活,李某某应予理解和支持。且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故对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建社
审判员  刘庆斌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月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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