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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纠纷多缘于投资者遭受损失或未达预期收益

来源: 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6
摘要: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及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传统的理财方式遇到变革,人们不满足于稳健型的银行储蓄存款,各种创新型的理财产品以其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资风险。导致因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

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及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传统的理财方式遇到变革,人们不满足于稳健型的银行储蓄存款,各种创新型的理财产品以其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资风险。导致因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人民群众合法财产遭受损失,北京二中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报告显示: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二中院共受理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123件,其中119件为二审民事案件,4件为一审案件。

案件特点

一方诉讼主体多为具有理财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此类案件诉讼主体多具有特定性,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多为相对投资者而言具有投资理财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等。在上述123起案件中,自然人之间因投资理财发生纠纷的案件为34件,占总数的27.64%;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因投资理财发生纠纷的案件为89件,占总数的72.36%,其中法人多为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等经营投资理财的公司法人。

涉及投资理财领域较广泛。二中院审理的投资理财类案件涉及的投资领域包括股票、基金、期货、外汇、贵金属等各类金融性资产。

引发纠纷的原因较为集中。此类案件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在123件案件中,103件案件是基于上述原因所引发,争议主要存在于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等。

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且投资者之间往往具有亲友等熟人关系,因互相介绍而委托理财或吸收存款,且涉案标的额由几万至上千万不等,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的关注度较高。

案件调撤率较高。上述123件案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20.33%。调解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有些发生在熟人亲友之间的投资理财案件,基于曾经存在的亲情、友情,易于达成调解。有些是通过审判法官的释明,当事人认识到金融交易规则特性以及投资资金亏损的原因,从而降低诉讼预期,达成调解方案。

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案件反映出,接受委托理财的一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但其以“委托理财”为名,通过虚假承诺以还本付息或给以保底收益的方式骗取投资款。投资方在资金受到损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对方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投资者的举报予以立案侦查。

纠纷产生原因

金融工具和投资方式不断创新,加大了投资风险。现阶段,各种新型理财产品以其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资风险。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在电脑端、手机客户端上下载理财APP,并将其作为投资理财的手段。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便利,但是也导致了大量纠纷的发生。

投资者多有获得高额回报的投资心态。此类纠纷中,投资者理财需求比较迫切,往往追求高于市场一般收益率的较高投资回报,从而轻信高利率回报的承诺,以及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在预期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引发诉讼。

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缺位。多数投资者在选择受托人时往往未尽足够审查义务,未调查受托人的投资理财资质;选择理财产品时仅追求高回报,对投资知识知之甚少,对风险预见不足,盲目相信受托人所做的承诺;签署协议时未仔细核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过程中做“甩手掌柜”,赋予受托人权限过大,对账户也不进行实时监控,出现重大亏损时则追悔莫及。

受托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缺位。一些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并没有相应资质,在吸收客户时夸大盈利前景,隐瞒投资风险。但当委托理财一旦出现亏损,上述投资公司则采取变更办公场所、终断联系等手段,消极履行赔偿协议。

相关建议

投资者要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特别注意审查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明确“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的区别;特别注意“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要注意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时的签约对象及资质。特别警惕“飞单”现象,辨清签约对象。购买外汇或期货理财时,应注意审查该公司的经营资质,谨慎签约;慎重购买境外投资理财产品;注意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理财风险。

总之,一句话,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