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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新规下的申请时限探讨[余文唐]_余文唐(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余文唐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虽然《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规定》对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时限规定不够明确易生歧义,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却对此作了具体而清晰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

虽然《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规定》对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时限规定不够明确易生歧义,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却对此作了具体而清晰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规定》第一条中的“执行过程”,不能从执行活动上而应从程序上加以理解。至此,本文的结论就是:只要符合《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规定》所规定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在整个执行程序中包括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恢复执行这点时间内,申请执行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即使是生效判决超过执行时效,仍然可以申请执行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只有原被执行人或被追加人提出时效抗辩后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或不予追加。甚至可以认为,在对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的同时,对符合追加被执行人法定情形的就可申请予以追加。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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