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还有哪些法院内设机构应当被撤销?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一、关于后勤保障部门 建议各级法院成立行政事务办公室(厅),将司法技术科、行政装备科、机务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科等相关后勤服务部门统一整合至行政事务办公室。 二、关于人事管理部门 各级法院的机关党委、离退休老干部处、妇委会、工会等

一、关于后勤保障部门

建议各级法院成立行政事务办公室(厅),将司法技术科、行政装备科、机务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科等相关后勤服务部门统一整合至行政事务办公室。

二、关于人事管理部门

各级法院的机关党委、离退休老干部处、妇委会、工会等部门业务过于虚化,工作业务量极少,建议予以撤销,相关业务职能统一整合至政治处。

三、关于中级法院的法官学院(法官培训中心)

由于法官的在职培训主要由省级法官学院承担,各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学院或法官培训中心囿于师资条件等限制,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很少开展培训业务。因此,建议今后法官的在职培训一律由省级法官学院或法官培训中心承担,撤销中级法院的法官学院或法官培训中心。

四、关于各级法院研究室

2011年前后,全国法院系统相继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截止2012年12月,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和2601个中、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占全国法院总数的73.9%,审判管理办公室成立后,原属研究室的大部分职能,如审判委员会记录、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发还改判案件分析、司法统计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被整合到审管办,从而使得研究室的地位变得极其尴尬,研究室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鉴于此,撤销各级法院研究室,将原研究室相关职能整合至审判管理办公室实属水到渠成之举。对此,可参见本连载第15期《撤销各级法院研究室恰逢其时》的相关论述。

五、关于基层法院审监庭

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各级法院普遍设立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的成立能够有效解决原审判庭有关人员先入为主和主观上有错故意不纠的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长期以来,尤其随着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层法院审监庭的案源不足问题日益凸显,据笔者的研究成果,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每年的再审案件不超过20件,从而造成基层法院审监庭大量优秀审判资源被严重闲置和浪费。加之2011年之后各级法院普遍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原属审监庭的卷宗质量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职能被分流至审管办,导致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日益弱化,其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因此,撤销基层法院审监庭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关于基层法院审监庭的改革问题,笔者今后还将专门撰文详细论述,敬请期待。

六、关于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判机构设置模式是在普通法院系统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专司行政案件的审理。这种设置模式有两个弊端,一是由于当前地方人民法院在我国地方国家机关权力架构体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使得行政审判庭很难有足够的地位和权威依法审判行政案件,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公信力普遍偏低。一个重要的佐证是,2002年以来,我国行政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在30%左右徘徊,远远高于同期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率。二是导致当前我国大多数地方中、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源普遍不足。长期以来,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只有几十件,个别法院甚至不足十件。这样的案源状况根本不足以支撑设立一个独立建制的审判业务庭,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审判资源闲置和浪费。尽管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行政诉讼未来收案会大幅增长,但大多数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案源不足和审判资源闲置问题在短期内仍然不可能得到有效缓解。笔者建议,借鉴德国、法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将行政审判从普通法院系统划分出来,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专司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此,笔者将在后章进行专门论述,在此仅介绍一下基本思路。

附: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改革方案(建议稿)(注:图片文字较小,可点击图片将图片放大后阅读)

还有哪些法院内设机构应当被撤销?_南门徙木

还有哪些法院内设机构应当被撤销?_南门徙木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