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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梳理与解释_李建科律师法律服务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建科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2
摘要:“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梳理与解释 ------对《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的评析 李建科律师 一、司法实践 界定混乱 、 裁判不一 、利益失衡,有悖法意与目的。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梳理解释

                   ------对《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评析

                            建科律师  

   一、司法实践界定混乱裁判不一 、利益失衡,有悖法意与目的。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对于实际施工人在追索工程款诉讼中扩大被告对象范围,促使实现实际施工人权利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诉讼操作中,对于如何准确认定、确定实际施工人,即只有先确定实际施工人,才能考虑和确定其权益问题,而对此,律师及法官等各社会主体有不同的理解司法裁判也标准不一因此,须立足于当前的法律框架体系做出解释。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渊源梳理

  《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分别出现在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个法律条文中,要了解《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体概念进行对比、分析。

   (一)、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主体概念:发包人承包人、施工人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1、发包人与承包人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就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合同相对人。

2、施工人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

《合同法》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提到了“施工人”的概念。《合同法》中“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

   3、转包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规章《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对工程转包的定义为:建筑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司法实践和学者认为:转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全部工程转包;二是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三是总承包人违反分包合同约定,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者群体工程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是分包单位违反分包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

   4、违法分包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上述主体的概念,与《建筑法》的相关概念相对应并相容、周延、自洽、融洽得以解释,且均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体系内进行法律解释。

   )、《解释》中的主体概念: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

1、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上述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四条规定的是行为无效的情形,即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无效、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涉及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担实际施工义务的承包人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表述其目的在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第二十六条规定是对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的规定,实质特别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宝人之间的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该四条并没有明确实际施工人概念----内涵与外延。

责任编辑:李建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