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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限贷引发解约潮,什么情况下可不担责?_北京杨文战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杨律师说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0
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杨文战律师认为就本次北京3.17限贷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分别处理:

1、首先应该看合同中是否有特殊约定,有约定从约定。

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因为出现新的贷款政策或者原贷款计划不能通过,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处理规则,就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不管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比如合同中约定了“贷款不成,由购房人自筹款项支付余款”这类的规定,就说明在购房时,购房人对于无法取得贷款的后果有预料,且在购房时自信有能力解决自付余款的问题。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以新政为由主张无力履行,很难得到支持。

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确实无力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购房人需要注意,从司法实践来看,新的限贷政策并不是直接解除合同的理由,购房人需要证明“确实无履约能力”。

3.17限贷令为例,前面杨律师分析分三种情况。其中第三种曾有过贷款记录的,原认定为首套,现认定为二套,首付比例提高了25%40%。通常来讲,这个比例和数额对于普通人足以认定无履约能力支付了。当然,个案有个案的情况,具体到不同的人,举证、认定的要求和范围可能还会有区别。

但是,对于上述情况中的第二种,原认定为二套,现也认定为二套,首付比例上调10%。这个10%的上调比例,对购房人来讲是否属于不能解决的问题?是否能认定为因此“确实无履约能力”?

这个杨律师认为不宜直接判断,购房人需要更充分举证,比如结合本人经济能力、收入状况确定的支付能力情况,还要结合房款总价确定这10%的绝对值的数额影响。

简单说,杨律师认为前一种情况,买房人解约难度较小,而后一种情况提出解约风险相对较大,如果有可能自筹款项继续履行,建议尽量履行。实在不能履行的,举证准备要充分。

3、因限贷令导致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要补偿损失。

如果确实限贷影响导致无力履行并解除合同的,卖方要求买方赔偿违约金或损失的,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确实出现房价大幅下跌,卖方利益受损的情况,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买方对卖方的损失适当补偿。这个,主要看将来房价的走向了。

4、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迟延履行遭遇限贷的,由违约方担责。

如果按原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不会受限贷政策影响,但是由于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延期,在此期间由于限贷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杨律师认为如果买方想以贷款政策调整为由解除合同,必须充分考虑本人情况再决定:综合考虑原计划贷款数额和现能取得贷款的数额的差额、合同约定的条款和解决方案、本人的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并尽量提供充分的证据。总之,要谨慎决定、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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