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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细小中彰显正义_马建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茶香与书香 发布时间:2017-07-10
摘要:在前几年本人供职的法学院的一次毕业典礼上,作为教师代表,我曾做过一个题为 “守望正义,一生平安”的发言,记得当时不仅把学生们感动了一把,还把自己也说得热血沸腾,仿佛社会上有了新法律人的加盟,中国的法治状况会立竿见影,发生较大改观。几年过去

于细小中彰显正义_马建红


在前几年本人供职的法学院的一次毕业典礼上,作为教师代表,我曾做过一个题为“守望正义,一生平安”的发言,记得当时不仅把学生们感动了一把,还把自己也说得热血沸腾,仿佛社会上有了新法律人的加盟,中国的法治状况会立竿见影,发生较大改观。几年过去了,每年夏天我还会如期送走一批学生,偶尔也会在他们的留言簿上写下“守望正义”这四个字,只是如今多少觉得有些落笔容易落实难,“正义”的事业很高大上,法律的职业却很世俗。法律从业者只有在那些琐琐碎碎的细节中孜孜矻矻地抠索,才能彰显出法律中所隐含的正义。记得《风骨——新旧时代的政法学人》一书中,谈到法律前辈于振鹏先生,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选择法律专业时的想法,“法律专业属于‘进可攻、退可守’的学问,至少保证自己不受人欺负,小可以谋生,大则可以服务众人,正所谓‘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确实,在三百六十行里为数不多的既可以作为从业者谋生手段,又寄托了人们社会理想的职业中,法律无疑是其中之一,而法律人的“初心”,确实就是这高大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我们的法学教育虽以笼统地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法律事业接班人”为目标,法学毕业生可以在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任何单位任职,是一种职业“万金油”,不过,理论上的法律职业仍然特指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所以,在琐碎的日常中对正义的守望,也就成了他们的“诗和远方”。

以律师为例。在许多人眼里,律师不是解决纠纷的,相反却是麻烦的“制造者”。没有律师,警察可用“非常手段”获得证据,检察官可以“差不多”的罪名起诉,法官也可以恣意地出入人罪,当然如果没有律师,很多职业似乎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在古代不就由包大人把从现场勘查、案件侦破、升堂问案到开刀问斩的全过程都“包”了嘛,而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不也因为把替“坏人”说话的律师撤消后,检察官没了“对手”,所以也就干脆废除了检察制度嘛!当然正因为没有讼师或律师“找麻烦”,才炼成了窦娥案这样的千古奇冤,也才有了遇罗克、张志新等被草菅人命。

因此,律师是一个专门为“坏人”说话的职业,即便某人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终究还会有为他说话的人,这个人就是律师。只有在允许律师进行充分辩护的情况下,对一个人的定罪处刑才有可能是公平正义的。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他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利益,必须在程序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不择手段”地建构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明,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尽可能地提出具有相当智识分量的论辩。在一般的委托辩护中,律师通常会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或许由于费用的低廉,就会有律师以消极的不作为来敷衍塞责,这个时候当事人的权益就可能被牺牲。这种情况即便在号称律师大国的美国也时有发生,而以律师未能提供有效辩护为由,要求上诉法院推翻有罪判决的案件,就大多是由政府提供的免费律师进行辩护的。免费律师往往并不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和悉心准备就匆忙上阵,在实践中,有的律师出庭辩护时喝得半醉,有的律师在审判时睡觉,还有的律师由于专业水平低,责任心差,该找的证据不找,该提的请求不提,最终使得被告人被定罪。这样的律师只是以其仪式性的“在场”,帮助法官完成了一场形式上的审判,至于被告人的利益却因律师的无效辩护而得不到保障。

这并非毫无根据的臆想,而是有案例为证。在马跃的《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一书中,曾讲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说有一名无辜的被告人被控犯有杀人罪,在审判时,他的律师竟然酣然大睡,最后被告人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以律师未能提供有效辩护为由,要求上诉法院推翻有罪判决。不过州最高法院却维持了原判,其理由是辩护律师虽然在审判时睡觉了,但他并没有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睡了觉,他还是为被告人做了一定辩护的。州最高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并没有提出律师如果没有睡觉,陪审团就不会判他有罪的证据。在这里,州最高法院的论证也是够荒唐的。被告人在上诉失败后,作为死囚犯在监狱里被关押多年。后来,检察官在处理其它案件时,偶然发现他是无辜的,被告才被宣告无罪,释放出狱,避免了像中国的呼格或聂树斌那样被冤杀的悲剧。这种情况绝非个例,在伊利诺伊州,从1987年到2000年的13年中,竟有14名死刑犯是被错误定罪并被判处死刑的,而据跟踪调查,当年为这些死刑犯辩护的律师大多为政府为其指定的免费律师。试想一下,假如一个人的生死完全仰赖另一个人精心细致的工作,而受托之人却满不在乎、掉以轻心时,被告人的内心该是怎样的绝望,人间还有何正义可言?

也许有人会说,美国的法庭是由律师“主宰”的,所以“表演技艺”精湛的律师在司法舞台上才能大有作为。而在我国司法体制中,“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还缺乏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的尊重和认同,律师的辩护权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对案件的介入总是会引起公权部门的担心,所以律师可能会被排除在诉讼程序的某些阶段,特别是刑事检控的初始阶段之外,而在其他环节中,律师也与检控方处于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律师的“在场”也就更具有仪式性,其辩护的积极性当然会打折扣。不过,即使辩护空间受限,只要倾注心血和精力,真正以被告人的利益为旨归,律师一定能找到对被告有利的辩护点,而真正有正义感的法官,一般也不会忽略律师的努力和贡献,在判决中加以采信和考量。

有一位前几年毕业的学生,说到她初当律师时因没有案源,律所就把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分派给她。她并没有因为是法援案件就放松自己的职业要求,而是精心地阅卷,细致地搜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辩论中将例行公事漫不经心的公诉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被告被判缓刑,被告及其家属自是千恩万谢,法官则因“在我的职业生涯中还没遇到过这么负责的法援律师”而向她表达了敬意,更让她惊喜地是连“对手”检察官都对她表现出由衷的钦服,一向站在“正义”制高点上的检察官,居然败给一个“菜鸟”律师,其原因并非学历或经验,而是一份对待工作的细心和责任心。

责任编辑:茶香与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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