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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内殿律师学院餐时演讲_取法乎上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取法乎上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上诉法院民庭主审法官纽伯格阁下 阿伯茨伯里勋爵 蒋天伟 译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1. 七百九十六年前的明天,一份并不甘心但已做了让步、费尽心力清楚无误写就的文件将被呈献身处兰尼米德的约翰王,由他签署加盖印章,那就是《自由大宪章》(Great Charter

上诉法院民庭主审法官纽伯格阁下 阿伯茨伯里勋爵   蒋天伟 译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1.七百九十六年前的明天,一份并不甘心但已做了让步、费尽心力清楚无误写就的文件将被呈献身处兰尼米德的约翰王,由他签署加盖印章,那就是《自由大宪章》(Great Charter of Liberty)即《大宪章》(MAGNACARTA)。约翰也许应允过贵族的要求,但他显然并没有打算遵守协议。一旦离兰尼米德有一段安全距离,他就敦促教皇英诺森三世(Pope Innocent III)宣布其无效。教皇同意了约翰王的要求,一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距离签署仅仅过去十周,《大宪章》就被教皇的正式诏书(Papal Bull)宣布自始无效。

2.大宪章在历史上的地位本很可能就此打住。但是十五个月后,在面对首次贵族发起的战争并且在失去了威尔士的王室国库之后,约翰王病倒,患了非常严重的痢疾。他死于一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由其儿子继位,即那位更为宗教虔诚、相较缺少智慧、在位时间更长但同样无能的亨利三世。令人敬畏的马歇尔伯爵,新国王的摄政王,将《大宪章》从被遗忘的威胁中拯救了出来,他修订并重新颁布了《大宪章》两次。亨利三世成年后又再次颁布了《大宪章》,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于一二九七年成为国王时也再度颁布《大宪章》。流传至今的仍然留在制定法汇编中的《大宪章》正是爱德华一世的版本。

3.今晚,我们在这里纪念《大宪章》的诞生,就在内殿律师学院,普通法主要的历史故园之一,就在伦敦城,这座更早成立的法人组织,我们用优美感人的晚间祷告庆祝了这一盛典。因此说几句关于《大宪章》的宗教涵义、法律涵义以及对这座城市的涵义,似乎并无不妥。现在,即便《大宪章》仍然是我们法律的一部分,但并不是所有内容都依然有效,由于我们维多利亚时期祖辈的非罗曼蒂克实用气质,他们在一八六三年费力制定但又平淡乏味的《制定法修订法》中废止了《大宪章》中的绝大多数条文。经历了之后的多次废止之后,仍有三条条文未被改动:第一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条恰当地压缩了《大宪章》对教会的重要性。它这样说:

“……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缩减,其自由将不受损害。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我们与诸男爵发生争执之前曾出于我们自由且自发的意志以国王特许状所获颁赐的,我们将永远秉持善意遵守。

4.目前就坎特伯里大主教史蒂芬·兰顿在多大程度上起草了《大宪章》存在一些争论。戴维·卡朋特进行的近期研究确认:尽管在起草大宪章时他的观点毫无疑问具有相当影响力,但他很可能并没有实际参与起草其中的大多数条款。尽管如此,毫无疑问的是他是第一条背后的推动者,很可能该部分就由他负责起草。

5.毫无疑问,史蒂芬·兰顿非常乐见该条文被纳入。尽管如此,还是有人提出,作为一名已经响应支持教皇反对约翰王的罗马天主教徒,假如他被告知在略不及三百年后,英国教会将不再是属于罗马天主教势力范围之一部的话,他一定会感到发自内心深处的巨大恐惧。但我表示怀疑。就像戴维·卡朋特说的,第一条记载了“解放教会的欲求”。此外兰顿非常热衷于削弱教皇对英国教会的权力,在约翰王死后五年的一二二一年他成功驱逐了驻英格兰的罗马教廷使节(papal legate)潘多尔夫,并且从英诺森三世的继任者何诺三世手中维护了英国教会的其他权利。因此,从《大宪章》第一条中我们也许可以探测到那第一缕微风,三百年后会演变成亨利三世的风暴,从中将成长出独立的英格兰教会。

6.除了以其自己的手段周旋于两位国王、两位教皇之外,兰顿花了二十五年在巴黎大学教书,写了不少书,他也算一名重要的欧洲人物。此外,《圣经》各编形成今天的章节体例也被归功于兰顿的工作,算在他名下的还有编订了著名的中世纪序列(medieval sequence) 、圣乐。因此兰顿可以说是个相当厉害的人物,我把他看成是十二世纪的罗伯特·伍斯特爵士,今天的“大宪章信托”副主席和实际上的首席执行官。

7.但就今天的演讲而言,就像我说的,即便兰顿并没有实际撰写多少《大宪章》,但他也是《大宪章》的策划人。他曾抱怨说“今日国王之贪婪……他们敛财并不是为了维持必要开销,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

8. 此外,如同我们在近期都被提醒过的那样,历任坎特伯里大主教都有出头代表他们认为受到不公正压制的人民的利益、亲自置身这类争议问题的习惯。一二一五年的兰顿也许就会同意近乎八百年之后他的继承人在本周《新政治家》上表达的情绪,“构成英国政治见解的板块正在发生漂移”,尽管我怀疑兰顿会了解多少有关板块构造和《新政治家》的知识,这两件事情首次为人所知都已经是进入二十世纪之后了。

9.无论其关于穷人的观点是什么,兰顿对于法治的承诺是毫无疑问的。如同他的传记作者,J W 巴尔迪温在其关于兰顿的作品中所说的,“他为出于政治目的抵制的原理层面的辩护理由就是司法过程缺位。”这就引领我们来到大宪章中仍有效力的三条中最为出名的第二部分,第二十九条:

“除非经由他的同伴作出的合法判决或者由这片土地上的法律决定,任何自由人都不得被逮捕或监禁或被没收财产、或被宣布不受法律保护或遭驱逐或以任何方式成为受害者。我们不向任何人拒绝、也不迟延权利与司法正义。”

10.史蒂芬·兰顿是在《大宪章》上签字盖印的三位大人物中的一位。另两位是马歇尔伯爵(第一人彭布洛克伯爵)和贝尔·德伯格(第一任肯特伯爵)。约翰王死时,亨利三世只有九岁,他们被任命为共同摄政王。国家当时处于动荡之中因为贵族们和约翰王在《大宪章》被撤销后已经处于战争中,而法官军队也已经侵入英格兰。马歇尔(今天为了让我们颂扬,他理所应当地被安葬在圣殿教堂(Temple Church))重新发布了《大宪章》从而挽救了局势,他的做法为君主制重新赢得了意义重大的拥戴,这令英国人的军队重整旗鼓将法国侵略者赶出了英国。他是一位伟大的勇士,在林肯郡他指挥一支军队击败了法国人,即那场被描述为过去一千年里英国发生的三场最为关键的战役之一——著名的林肯郡之战(Faire of Lincoln),另两场是黑斯廷斯之战和不列颠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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