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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的说明 1984-11-10 17:15:24 ——1984年11月1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农牧渔业部部长 何康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原法(草案)》作如下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的说明

  1984-11-10 17:15:24


 
        
    ——1984年11月1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农牧渔业部部长  何康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原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草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有天然草原50多亿亩,其中牧区草原面积47亿亩(可利用的草场33亿亩),农区的草山草坡和沿海滩涂草地10亿亩。全国牧区、半牧区现有各类牲畜9,400多万头,每年可为国家提供役畜34万头,菜牛100万头,菜羊1,000万只左右,绒毛1.6亿多斤,皮张1,000多万张,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草原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西南和内蒙古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管理和建设好草原对发展民族经济和巩固国防有重大意义。但是,长期来由于草原管理和建设跟不上去,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党和国家在牧区的生产方针和保护草原的政策得不到贯彻执行,占用和乱垦、滥牧等破坏草场资源的情况十分严重。由于草原植被破坏,造成自然生态系统失调,风沙干旱加剧,加速了草原的沙化、碱化、退化,产草量普遍降低。多年来由于牧区和半牧区生产方针政策不落实,草原基建资金、物资得不到解决,草原建设进展缓慢。牧区仍然基本处于靠天养畜状态,牲畜“夏饱、秋肥、冬瘦、春死”,遇有黑灾(旱灾)、白灾(雪灾)就大批死亡的现象,至今没有扭转。因此,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是当前保证畜牧业稳定发展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近几年来,广大牧区群众、干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强烈要求国家早日制定和颁布草原法,以便通过法律的保障,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利用和建设。为此,我们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
    二、起草经过
    草原法从1978年开始起草,经过30次修改,形成现在的草案。
    第一稿名为《全国草原管理条例》,是1978年7月由原农林部畜牧总局负责起草的。经全国农牧局长会议讨论修改后,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军队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至1980年1月曾三次在全国农牧厅局长会议上进行讨论。1981年4月,原国家农委和农业部将《草原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先后组织有关部委和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将《草原法(草案)》再次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983年底,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讨论了《草原法(草案)》。1984年6月12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将这个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⒈关于草原所有制问题
    解放前,我国牧区存在着牧主、农牧主所有制和封建部落所有制等几种社会经济形态,对草原的占有除一部分属牧主个人所有外,有相当一部分名义上是属领地、部落或寺庙共有,实际上是王公贵族、农奴主和部落首领等通过封建特权掌握支配权,进行收租剥削。解放后,国家在民主改革中废除了封建特权所有制,但对草原所有制没有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草原法(草案)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即肯定了两种所有制的存在,并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这就把目前各地已经固定的草原使用权肯定了下来。为保护草原所有权及长期固定的使用权不受侵犯,防止对草原的任意占用,草原法(草案)明确规定:“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参照《国家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同时,还专门规定:“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⒉关于确认草原权属界限问题
    在《草原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有同志提出落实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解决草原边界纠纷,会不会引起新的纠纷?我们认为不会引起新的矛盾。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在贯彻自治区草原法规落实草原权属问题中,不仅没有引起新的矛盾,而且进一步落实了草原承包责任制,出现了牧民自筹资金联户围建草库伦的经营形式。
    关于确认草原权属界限的工作期限问题,考虑到此项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工作量大,在法律中不规定具体完成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自行部署。但总的精神是要抓紧,力争在草原法公布后早日完成。
    以上是对《草原法(草案)》中几个问题的简要说明。有关施行草原法的一些具体问题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以利执行。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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