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方杨民初字第67号 |
原告李爱钦,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治平村。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士院,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爱钦诉被告秦士院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聚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红伟、人民陪审员杨付安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钦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士院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爱钦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于1988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秦南吉,长女秦豪华,子女均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被告对家人未能尽到相应的照管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秦士院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于1988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7月5日生育长子秦南吉,1990年3月9日生育长女秦豪华,现子女均已成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经二十余年,婚后已生育一子一女,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李爱钦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爱钦与被告秦士院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爱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聚 州 审 判 员 张 红 伟 人民陪审员 杨 付 安 二 ○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李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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