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42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新辉路三里桥。 法定代表人李中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风昭,男。 委托代理人祁艳玲,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风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黄远锋 代理审判员 李书光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万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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