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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与王巧、郭克、张洪斌、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南民三终字第00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常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巧。 委托代理人:张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南民三终字第00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常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巧。

委托代理人:张平,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海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仁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巧、郭克、张洪斌、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巧于2013年1月30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巧各项损失共计93176.56元,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被上诉人王巧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平,郭克到庭参加诉讼。张洪斌、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12时许,郭克驾驶张洪彬所有的豫R39175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镇平县建设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33”号灯杆处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王巧相撞,造成王巧受伤的交通事故。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巧承担次要责任。豫R39l7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止。该车实际车主为张洪彬,该车登记车主为河南万里运输集团镇平分公司。王巧受伤后于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1月9日在镇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共计支付医疗费32165.18元。另外王巧在治疗期间医院外购买人血白蛋白共计3000元。王巧伤情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3月1O日作出[2013]临鉴字第017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巧的伤残程度符合IⅩ(九)级伤残。王巧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事故发生后郭克支付王巧500元,张洪彬支付王巧1000元。郭克系张洪彬雇佣的司机。王巧夫妻二人共有两个子女:周淼,女,生于1998年6月20日。周柯慧,女,生于2009年1月9日。王巧母亲靳东梅生于1946年5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晁陂镇民族路22号。靳东梅共有子女4人。另查明,2012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以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7433元、23650元。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7524.94元、5032.14元。

原审法院认为: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郭克驾驶的豫R3917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对于王巧的损失,首先应当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王巧和张洪彬等人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故王巧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王巧的实际损失为:1、医疗费35165.18元(含外购药3000元)。2、伤残赔偿金:(1)伤残赔偿金按照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结合王巧的年龄及伤残程度计算20年,即7524.94元/年×20年×20%=30099.76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计算,周淼为5032.14元/年x3年÷2人×20%=1509.64元;周柯慧为5032.14元/年×14年÷2人×20%=7045元;王巧母亲靳东梅为5032.14元/年x13年÷4人×20%=3270.90元。3、误工费按照2012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17433元/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17433元/年÷365天)x94天=4489.59元。4、护理费按照2012年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3650元/年计算34天,即(23650元/年÷365天)×34天=2203.01元。5、营养费按照20元/天计算34天,即68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20元/天计算34天,即680元。8、王巧受伤构成伤残对其精神上造成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以4000元为宜。以上费用总计89143.08元。王巧的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因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王巧89143.08元。王巧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洪彬等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王巧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应退还郭克垫支的500元、张洪彬垫支的1000元。王巧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故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合理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9143.08元(含郭克已支付的500元、张洪彬已支付的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0元,保全费20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5130元,原告负担230元,被告张洪彬负担4900元。

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赔偿王巧各项损失共计62617.9元(不服金额为26525.18元),其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违反交强险分项限额的约定,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付36525.18元,超出了10000元的限额,判决错误。

王巧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应予维持。交强险不应分项,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郭克答辩意见同王巧。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本案应否按照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分项限额进行理赔。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郭克驾驶张洪彬所有的豫R39175号轻型厢式货车与行人王巧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巧受伤,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郭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巧承担次要责任,又因郭克系张洪斌雇佣的司机,因此张洪斌应对王巧的损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作为本案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首先对王巧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洪斌赔偿。

关于本案交强险部分的处理,本案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王巧共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费用89143.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该损失未超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0000元的限额,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120000元范围内直接向王巧赔偿。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认为本案应当按照交强险医疗费用分项限额进行赔付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跃伟

                                             审  判  员    白丞博

                                             审  判  员    郭金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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