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息民初字第701号 |
原告万霞,女,汉族。 被告董平飞,男,汉族。 原告万霞诉被告董平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平飞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并于1995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近几年来,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原告为此曾于2011年11月26日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可判决后至今一年多,原、被告没有和好希望,双方无法沟通,常致吵打故再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2、二个子女一人抚养一个;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真实有效。2、(2011)息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1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及判决结果。3、息县淮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因被其丈夫殴打,曾到原城郊派出所报案两次。4、提供被家庭暴力致伤照片四张,证明被殴打后的伤情。 被告董平飞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霞与被告董平飞于1995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8年1月1日生一女取名董迎雪,2002年5月19日生一子取名董世俊。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曾到原城郊派出所两次报案,多次找妇联反映其被丈夫殴打的事情。另查明,原告曾于2011年11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1)息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感情仍未有改善。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理解,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好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动辄打骂是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原告两次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2012年3月经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不珍惜夫妻感情的重要,亦无和好可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准予。因被告董平飞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要求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分割的诉求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万霞与被告董平飞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万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振环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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