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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照果诉周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郏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武照果,女,1974年9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世攀,男,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听,男,1970年4月15日生。 原告武照果诉被告周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照果于2013年6月6日向本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郏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武照果,女,1974年9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世攀,男,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听,男,1970年4月15日生。

原告武照果诉被告周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照果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照果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世攀、被告周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照果诉称,武照果与周听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农历1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4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由于武照果与周听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周听不但好逸恶劳,而且嗜赌如命,根本不把武照果当人看,经常无事殴打武照果。武照果不堪周听的暴力要求离婚,周听就以其娘家生命相威胁。并在武照果娘家打武照果。武照果实在不能忍受周听的暴力从家中逃了出来,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之子周××由谁抚养,由周××决定。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被告周听辩称,武照果说的都不对。周听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周听整天在外收树,没有打武照果。春节期间打过牌,没有整天赌博。周听去武照果娘家不是威胁武照果而是跟武照果说事,没有家庭暴力。吵过架,但不是经常吵架。家中财产有三轮车两辆,十八棵树,小麦总共有两袋。

经审理查明,1992年武照果与周听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农历1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4月23日生育儿子周××。武照果与周听偶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打。2013年5月14日武照果离家出走。双方陈述一致婚后共同购置三轮车两辆,十八棵大树,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武照果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郏县妇女联合会证明,周听提供的郏县冢头镇柏坟周村民委员会证明,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武照果与周听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夫妻感情还能和好如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武照果与被告周听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武照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代理审判员     何星布

                                              人民陪审员     李素红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米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武照果和周听虽结婚时间较长,但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务琐事吵打,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武照果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周听愿意抚养儿子周露飞,武照果自愿承担其子抚养费每月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武照果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是当事人对自已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武照果与被告周听离婚;

二、婚生之子周露飞由周听抚养,武照果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其子18周岁止;从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判决生效后支付2013年10月至12月份的抚养费,今后每年元月15日前支付该年度上半年抚养费, 7月15日前支付该年度下半年的抚养费;

三、家中现有财产全部归周听所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