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51号 |
上诉人( 原审原告):王进国,男,1981年7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进力,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俊超,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启胜,男,1968年2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启勇,男,1968年2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启善,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梅香,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 上诉人王进国因与上诉人谢启胜、谢启勇、谢启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进国的委托代理人王进力、贾俊超,上诉人谢启胜及委托代理人谢梅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张慧勇 审 判 员 李光胜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井 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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