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二终字第44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好杰,又名李刚,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备战,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现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桂荣,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本市山阳区。 上诉人李好杰因与被上诉人黄备战、孙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42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 阳 审 判 员 胡永平 代审判员 王 芳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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