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63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喜妞,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丽,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喜妞因与被上诉人王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喜妞及委托代理人王荣来,被上诉人王永丽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由孙喜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孙喜妞。 审 判 长 陈贵斌 审 判 员 陈启辉 审 判 员 陈 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冰昕
|
上一篇:王军长绑架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