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三终字第29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郅雪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任文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江涛,该公司财务总监。 上诉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2)马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2)马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贾胜利 审判员 范炳鑫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超 |
上一篇:聂随现强迫卖淫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