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郸少刑初字第6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西贵,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身份证号码:41272619650217123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郸城县虎岗乡刘老家行政村陈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西贵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西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陈西贵到本县吴台镇小周庄周敬祥家,盗走硬币1角28枚、1元两枚,合计4.8元人民币,金属链子两条价值1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x增、周x立、周x立、周x申的证言,被害人周敬祥的陈述,郸城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被盗物品照片和领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西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被盗赃物已追退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等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西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献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