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62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伟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华兵。 委托代理人李景,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市伟晟汽车租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2)金民二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市伟晟汽车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胜豪,冯振国。被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2)金民二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郑州市伟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6元,退还上诉人郑州市伟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贵斌 审 判 员 陈启辉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毛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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