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焦民三终字第5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星,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袁瑜勃,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庆林,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红星与被上诉人史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红星于2012年9月26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史庆林立即给付借刘红星款100000元,并从起诉日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温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刘红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红星的委托代理人袁瑜勃,被上诉人史庆林的委托代理人马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咏梅 审 判 员 路 林 审 判 员 贾胜利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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