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焦民三终字第0025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国,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集团温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朱新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全,温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王利娟,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上诉人李海国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州集团温县运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利娟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重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重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贾胜利 审判员 程全法 二O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 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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