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魏刑初字第437号 |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中堂,男,36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中堂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中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中堂在许昌市区的多个彩票店,前期通过赊账购买彩票并及时归还欠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再次在被害人经营的彩票店内赊账购买彩票后逃走。2011年至2012年间,张中堂共骗取五名被害人钱财共计20935元。案发后,张中堂已全额退赃。 1、2011年11月,被告人张中堂以上述方式在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17022号体育彩票店骗取现金1635元。 2、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张中堂以上述方式在被害人王某经营的17403号体育彩票店骗取现金2600元。 3、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张中堂以上述方式在被害人魏某经营的17051号体育彩票店骗取现金7300元。 4、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张中堂以上述方式在被害人毛某某经营的17020号体育彩票店骗取现金4400元。 5、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张中堂以上述方式在被害人张米经营的17021号体育彩票店骗取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中堂已退还赃款20935元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中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中堂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毛某某、王某某、王某、魏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退赃手续,被告人张中堂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中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209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中堂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并已经将被骗款项退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中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菅 卫 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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