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南民一终字第0057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占阁,女。 委托代理人龚中林,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占文,男。 上诉人付占阁与被上诉人付占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桐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付占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付占阁。
审 判 长 郑 荣 敏 审 判 员 刘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舸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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