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郑行申字第18号 |
李树亭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金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李树亭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0)郑行终字第16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树亭死亡,其继承人陈祖娥、李予生、李予寅、李玉清、李予忠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陈祖娥、李予生、李予寅、李玉清、李予忠不服向本院申诉。经审查认为,该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王新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 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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