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南刑初字第131号 |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会兵,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6月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乐县公安局看守所。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会兵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彦山、王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会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月17日上午9时,被告人冯会兵翻墙进入南乐县城关镇西街村被害人张XX夫妇租住的院内,用院内一根小铁棍撬开堂屋、东屋门锁,盗走张XX夫妇“贝尔丰”牌手机一部、现金30元和一个黑色皮革包。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贝尔丰”牌手机价值150元。被盗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2、2013年4月25日上午9时,被告人冯会兵到张果屯乡烟之东村,用自带的小铁棍撬开被害人夏XX家大门,进入其家堂屋,盗走“诺基亚”牌手机三部和现金30元。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部“诺基亚”牌手机价值共计410元。其中价值380元的两部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3、2013年4月25日上午9时,冯会兵到本县张果屯乡烟之东村,用自带的小铁棍撬开被害人孙XX家大门,发现其家有人后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会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被害人张XX、苗悦平夏XX、赵XX、孙XX陈述,证人李XX证言,南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南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乐公(刑)勘[2013]0425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鉴字[2013]051号关于对盗窃“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会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冯会兵能够自愿认罪,部分事实属未遂,本案部分赃物被追退被害人,对公诉人提出的对冯会兵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会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代 荣 芬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晓 丽 |
上一篇: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诉王发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