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0482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庆国,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庆国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636号起诉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庆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21时,曾庆国酒后驾驶一辆豫QT9588小型轿车行驶到泌阳县古城路体育场南门东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曾庆国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9.1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栗亚阳、胡宴豪的证言及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曾庆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要求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庆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 2013年1 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永伟
二O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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