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南刑初字第152号 |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国如,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2013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抓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国如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国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12时,被告人丁国如到张果屯乡王落集村赵XX(残疾人)经营的宏运超市交话费时同赵XX发生口角、争执,赵XX出门去喊人,丁国如趁超市内无人之际,将放置在柜台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丁国如赔偿被害人赵XX现金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X陈述,证人赵仲X、储XX、王XX证言,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残疾人证、个体工商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国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残疾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国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国如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付利红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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