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483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永明,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永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被告人姬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17时25分许,姬万德醉酒后驾驶豫AT939C轿车(上乘坐姬永明、苏世超)沿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寿保险公司门前路段,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李彦玲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彦玲死亡。姬万德驾车逃逸至泌阳县医院斜对面转盘弯道处将车停下,返回看事故情况时,姬永明醉酒后驾驶豫AT939C轿车(上乘坐苏世超)沿花园路由东向西将豫AT939C轿车开至名优家居广场院内,后被交警查获后,姬永明对上述事实供认讳。经检验:姬永明当日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2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永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姬万德、苏世超、安可美的证言,被告人姬永明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公(驻)鉴(乙醇)字【2013】570号,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永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永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柯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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