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开民催字第379号 |
申请人河南交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马飞刚,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交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股权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持有的股权证号码为0009106号、股权数为4,400,000股的郑州银行股权证无效。申请人河南交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发行人请求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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