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内城民初字第62号 |
原告李俊章,男,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振伟,又名李孬,男,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李俊章与被告李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水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振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24日借我现金10000元,并约定每月给付利息200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此款本金10000元、利息3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每月给付利息2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此有被告所写借款条及原告方陈述证实,且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因借款欠原告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此款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振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俊章现金人民币本金10000元、利息3400元,共计1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水喜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红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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