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号94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俭,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军,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龙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新停车场 负责人芦志平,男 ,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负责人孙金保,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原审被告蔡中顺,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 上诉人张志俭、张万军因与被上诉人华新停车场、原审被告蔡中顺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志俭、张万军及委托代理人杨龙海,被上诉人芦志平、孙金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退还上诉人张志俭、张万军。
审 判 长 陶加峰 审 判 员 邱世财 审 判 员 李 虎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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