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再终字第98号 |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海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秉,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兆,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丽,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爱国,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菲,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刘丽与朱海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0)开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朱海力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郑民一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4)郑民申字第13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丽及委托代理人王菲,朱海力的委托代理人孙秉、董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郑民一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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