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民抗字第16号 |
抗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马金友,男,汉族,1962年7月9日生,住固始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固始县第四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校长。 申诉人马金友与被申诉人河南省固始县第四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固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张建东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5月13日,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信检民抗(2014)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固始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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