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33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XX,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熊XX在未办理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2日将汝南县常兴镇韩寨村万庄西北角地里160棵杨树砍伐。后经鉴定:熊XX砍伐的160棵树木材积共20.718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滥伐林木现场示意图、照片、材积表、材积计算报告、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熊XX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证明,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熊XX投案证明,无前科犯罪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材积共20.7184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XX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X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郭 伟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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