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北刑初字第107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敏,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于安阳市。2004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0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于2009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犯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敏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贾敏在安阳市北关区金豪商务7楼平安保险公司内培训期间,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谎称在安阳市驾管科有熟人,可以不用考试即可拿到驾驶证,办证费用人民币6 000元至8 000元不等,期限半年,办不成可以全额退款。2013年3月份,被害人杨某某、尚某某通过郝某某交给贾敏办证费用13 000元,2013年4月份,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通过郭某某交给贾敏办证费用16 000元。后贾敏将收来的钱款共计29 000元用于个人花销。 在案发前,被告人贾敏已退还被害人3 90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敏及其家人退还10 2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手机通话记录、驾管科查询信息、情况说明、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收到条、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郝某某、高某某、张某、郭某某、贾某某证言、被害人尚某某、杨某某、唐某某、陈某某陈述、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贾敏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贾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贾敏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林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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