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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15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文峰,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峰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15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文峰,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峰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谦、王雪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4年3月份,被告人赵文峰利用QQ聊天软件,化名“徐丹”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由,骗取孟州市西虢镇姚庄村陈某某2200元。

2、2014年1月份,被告人赵文峰利用QQ聊天软件,化名“徐丹”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由,骗取孟州市会昌办事处龙首街马某某3000元。

3、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赵文峰利用QQ聊天软件,化名“徐丹”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由,骗取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冯园村乔某某500元。

4、2013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赵文峰利用QQ聊天软件,化名“徐丹”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由,骗取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高某1490元。

5、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赵文峰利用QQ聊天软件,化名“徐丹”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由,骗取孟州市西虢镇义井村刘某某5300元。

6、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赵文峰利用QQ聊天软件,化名“徐丹”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由,骗取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冯园村王某7500元。

7、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赵文峰伙同他人利用QQ聊天、微信聊天软件,化名“邢小辉”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由,骗取孟州市会昌办事处红星村梁某某133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文峰诈骗七起,诈骗数额33290元。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文峰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文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峰在第7起犯罪事实中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文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文峰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赵文峰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赵文峰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文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文峰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乔某某、高某、刘某某、王某、梁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赵某甲、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自首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客户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文峰在第7起犯罪事实中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文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文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文峰辩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过高的观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文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新民

                                           二O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贾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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