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一终字第17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千新和,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王再强,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文娥,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侯平定、王青梅,武陟县司法局木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千新和与被上诉人毛文娥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毛文娥于2013年10月18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武陟县人民法院查封原告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全部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并禁止执行。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武民北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千新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千新和的委托代理人王在强,被上诉人毛文娥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平定、王青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北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文龙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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