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安中执异字第58号 |
案外人闫关英,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路南。 负责人任建平,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鸿飞、牛秋生,该分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阳市新力众恒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北彰武村九彰路中段南。 法定代表人李兴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兴发,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艳娜,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玉彬,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玉彬,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大王村南一街4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安阳市新力众恒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李兴发、杜艳娜、李玉彬、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案外人闫关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闫关英于2014年7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闫关英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闫关英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波 审 判 员 王克亮 审 判 员 王同军 二O一四年 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凡
安法网115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