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鹤中法执字第39-3号 |
申请执行人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12号楼01号。 法定代表人宋书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的(2008)郑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限期履行义务。现当事人双方于2014年7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0504299.7元整;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61458元、申请执行费78017.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О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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