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92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负责人赵春玲,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常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业,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戈,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上诉人冯建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勇、常乐,被上诉人冯建业的委托代理人孟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元,退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魏 飞 审 判 员 闫天文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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