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5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龙,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3292号豫龙商城6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钦峰,董事长。 上诉人刘文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裁定,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焦作市山阳区,故原审原告选择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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