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济民小字第47号 |
原告武卫州,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红军,济源市克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亮成,男,成年,汉族。 原告武卫州与被告乔亮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7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4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卫州及其委托代理人苗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亮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济源市丽城广告的登记业主。2011年6月,其随被告在济源亚飞蓬莱水会干活,其带着几个人干,被告给其付工资,其给下面的人付工资,被告共欠其工资16000元,经其催要,被告付了6000元,给其打了一张10000元的欠条,后顶账4000元,支付了1000元,尚欠5000元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其工资5000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乔亮成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其工资5000元; 2、济源市丽城广告的工商登记信息1份,证明丽城广告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系被告。 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备客观、真实、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起诉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6月,原告带领几个工人随被告在济源亚飞蓬莱水会干活,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0000元未付,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条 欠武卫周(亚飞蓬莱水会)工资壹万元整 济源市丽城广告(印章) 乔亮成 2011年6月26号”。后被告支付5000元,尚欠5000元未付。 另查明: 济源市丽城广告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为被告乔亮成。 本院认为,2011年6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虽欠条上加盖有济源市丽城广告的印章,但因济源市丽城广告系个体工商户,被告乔亮成系其业主,应当由其承担责任。关于已经支付的数额,因被告未到庭说明情况,应以原告认可的5000元为准。现原告要求被告乔亮成支付工资5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亮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卫州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苗 苗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小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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