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济刑初字第110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甜,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陈娟娟、李杰(实习律师),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甜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爱华,被告人田甜及其辩护人陈娟娟、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至2012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田甜谎称自己是济源市委某领导的亲戚,能把被害人翟某某工作关系安排进公安局,骗取翟某某现金26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甜亲属代为退赔21 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证人李A、田某某、李B、李C的证言,借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田甜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 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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