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256号 |
申请执行人赵迎州,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桂英,女,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东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赵迎州诉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迎州自愿撤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卫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卫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逢 雨 代 理 审 判 员 吴 林 林 代 理 审 判 员 戴 远 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荣 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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