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滑刑初字第213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12月30日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抓获,当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 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浙江省天台县的何善平、陈文庆、董积汝(均已判决)与滑县的安义现(已判决)在滑县道口镇红旗路三源购物广场二楼开设“城市英雄动漫城”,并在该动漫城内设置有退币功能的赌博机十五台,其中有五台捕鱼机,四台老虎机供人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受聘在该动漫城参与管理。2013年5月29日,该动漫城供人赌博被滑县公安局查处停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2013年6月中旬,该动漫城继续利用赌博机进行营利活动。在经营期内,有大量的参赌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被告人王某某与安义现、何委松具体负责经营管理。王某某负责管理招聘人员,安义现负责协调,何委松负责记帐、望风。2013年7月27日滑县公安局再次对该动漫城进行查处,查获捕鱼机、老虎机等赌博机共计十五台,并查获帐本两本、对讲机三个、捕鱼机主板四个、捕鱼机变压器三个、“滑县城市英雄动漫城”橡皮印章一枚、城市英雄动漫城工作证两张、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各一个等物品。该动漫城在经营期内,利用赌博获利7万余元。案发后,股东何善平、安义现、陈文庆、董积汝退出非法所得7万元。赌博机十五台已销毁。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祁某某、刘某某、常某某、王某甲、付某某证言,同案犯何善平、陈文庆、安义现、何委松、董积汝、陈志峰供证,物证:动漫城招牌、销毁前后的赌博机、老虎机、马戏团机、捕鱼机、动漫城员工照片、排号照片、对讲机、印章、售币机、赌博机主板照片;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市英雄动漫城考勤表、员工管理制度、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账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房屋租凭合同、涉案人员居留证、传唤证、汇款凭条、治安材料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组织赌博,经营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该动漫城开业至被查处,一直参与管理、经营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相对同案主犯责任较轻。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方凤玲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振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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